台灣病安通報系統 Q&A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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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請通報檢驗/檢查/病理切片事件。
  • 請通報為檢驗/檢查/病理切片事件,此事件中檢驗病人血型為手術前準備的作業流程。TPR系統之「輸血事件」需從醫師開立輸血醫囑之後所發生之事件才歸為輸血事件。
  • 1.若報告延遲,沒有導致任何治療上的延誤,對病人健康沒有影響,則為無傷害。 2.若報告延遲,導致延誤對病人的診治/處置/照護,因而需增加額外的處理、探視、評估、觀察或處置(如照X光、手術、延長住院),則視處置的情況判定輕~重度。
  • 1.造成重新採檢之事件,對病人健康的影響程度至少為『輕度』,但若此檢體無法再取得(病人組織切片)、取得不易(腦脊髓液)或是再採之檢體(飯前血糖)品質無法等同前一次之檢體遺失,則依據是否對病情延遲診斷或後續處置的影響程度判定嚴重度。 2.發現檢體未貼標籤或標籤與抽血單上病人名字不符時,若確認沒抽錯病人→只須更正標籤或抽血單→未造成後續檢驗報告錯誤或醫療處置錯誤→跡近錯失。 3.原應抽A病人卻抽成B病人→若立即發現錯誤並馬上補抽正確對象A病人,A病人並未因而延遲處置,故通報對象以B病人為主(若A病人因此而延誤治療,則可比較其與B傷害嚴重度,選擇傷害嚴重度高之病人為主要通報對象)。B病人原不應接受侵入性處置(抽血),故事件發生後對病人影響程度應選擇『有傷害』項下之輕度傷害。 4.因為已執行重抽,應勾選「醫療介入」/給予額外的藥物治療或醫療處置。
  • 醫院委託外部檢驗機構執行檢體檢驗,舉凡檢體遺失、檢體處理錯誤或檢查報告判讀/轉錄錯誤…等屬於檢體檢驗流程之異常事件,皆須通報。此案例應通報「檢查單位報告階段/病人錯誤、轉錄錯誤」,可能原因勾選與「機構和政策因素相關」之「外部風險(含外包、設備租借問題)」。其傷害程度可以發出報告結果是否對該病人的疾病治療造成影響,例如A病人以B病人的報告結果進行處置,是否因此給了不必要的醫療措施或是延遲其原本應安排的治療,傷害程度應為輕度以上。若兩位病人因此皆需再次重新抽血送檢,則傷害程度為輕度。
  • 病人打群架或是起口角,只要通報一件傷害事件即可。
  • 精神科病人由於病情影響而企圖自殺後,應依事件實際傷害程度判定傷害嚴重度,若因此增加探視、評估或處置頻率,應為中度以上傷害。
  • 若病人蓄意推倒他人,請歸類於「傷害事件」中的身體攻擊。若非蓄意碰撞而導致的跌倒,則歸類於「跌倒事件」。 精神科病人之故意跌倒不須通報跌倒事件。
  • 1. 若事件由「病人」引起,跟工作人員、家屬訪客或其他病人間的口角或是肢體衝突,應通報「傷害事件」。 2. 凡事件「非病人」所引起,如若為家屬-家屬、家屬-工作人員、家屬-訪客間發生口角或是肢體衝突,或其他人員攻擊病人,則應通報「治安事件」。 3.病人攻擊工作人員,影響對象應含員工及病人,如病人未在事件中受傷,對健康影響程度可為無傷害。
  • 中度傷害所指的1~2劑藥物治療,係指此事件發生後對病人健康造成影響所使用的治療藥物。因此: 1. 由於病人出現身體攻擊行為,醫師因此而開立精神科藥物。其目的是「為了治療或控制病人原先疾病的症狀」,不屬於使用1~2劑藥物治療的中度傷害。 2. 病人因為身體攻擊行為造成傷害導致疼痛,醫師因此而開立止痛劑。其目的是「為了治療此傷害對病人健康造成的影響」,應認列為使用1~2劑藥物治療的中度傷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