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造成重新採檢之事件,對病人健康的影響程度至少為『輕度』,但若此檢體無法再取得(病人組織切片)、取得不易(腦脊髓液)或是再採之檢體(飯前血糖)品質無法等同前一次之檢體遺失,則依據是否對病情延遲診斷或後續處置的影響程度判定嚴重度。 2.發現檢體未貼標籤或標籤與抽血單上病人名字不符時,若確認沒抽錯病人→只須更正標籤或抽血單→未造成後續檢驗報告錯誤或醫療處置錯誤→跡近錯失。 3.原應抽A病人卻抽成B病人→若立即發現錯誤並馬上補抽正確對象A病人,A病人並未因而延遲處置,故通報對象以B病人為主(若A病人因此而延誤治療,則可比較其與B傷害嚴重度,選擇傷害嚴重度高之病人為主要通報對象)。B病人原不應接受侵入性處置(抽血),故事件發生後對病人影響程度應選擇『有傷害』項下之輕度傷害。 4.因為已執行重抽,應勾選「醫療介入」/給予額外的藥物治療或醫療處置。